让人无奈的“服务协议”
事实上,需要用户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在服务协议中一般都有“隐私制度”的相关规定,这部分主要是说明网站如何保护和如何使用会员的注册信息等资料。
不过,服务协议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诸多、内容冗长,多数网友在并未阅读或者只是简单浏览的情况下直接勾选“同意”。就是在这些不假思索的“同意”背后,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了。
再以搜房网为例,《搜房服务协议》的第三项“隐私制度”中写道:“搜房网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注册信息及其他保存在搜房网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与搜房网的关联公司和战略合作伙伴分享客户资料,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通过抽奖、促销等活动得知用户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会进行独立的数据收集工作等活动,搜房对用户及其他第三方的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就是说,搜房网会将用户信息与关联公司和战略合作伙伴分享,并且声明对于第三方的任何行为(即便第三方将信息转让他人)不承担责任。
搜房网关于用户隐私的规定并不是特例,记者在仔细阅读了新浪乐居、我爱我家、易居网、爱房网、房价网等十几家国内较有影响力的房产中介网站的服务协议后发现,各家网站都在泄露用户信息方面不同程度地为自己留下了后门。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由于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站规定也大同小异,需要服务的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在法律上,如果签订的合同限制了对方的权利,增加了对方的义务,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就是无效。这些合同中的条款不应是中介服务正常应有的条款,网站上应该用很特殊的方式进行提示,引起消费者注意,否则很可能被认定损害消费者利益,被认定无效。当然也要看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但这个条款总体来说处于无效的边缘。”
举证难维权烦法律待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但无论从刑事还是民事角度,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泄露进行维权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维权难度太大。
平均每天收到3-5条短信广告的小杜说:“信息泄露以后受广告骚扰,利益损害不算太大,但是维权成本太高,而且根本不知道告谁,不知道自己的信息是被谁泄露出去的,所以一般不会专门花时间去维权。”
面对这样的现实状况,专家建议应该从源头禁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首先是完善立法,2003年立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出台,学界业界都期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更加详细的规定。第二是企业自身应转变经营观念,“消费者信息某种程度上也是企业的财富,珍惜自己的财富,保护消费者信息其实也是保护了企业自己”,叶林说。第三是通过公安局、工商局、消协等部门加强刑事打击力度、行政执法力度和行业管理。
“遇到此类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可以去法院起诉民事损害,也可以去公安部门或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张新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