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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六种承租人将被“请”出廉租房

发布时间:2011-03-22 14:45  来源:黑龙江晨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廉租房补贴发放在即,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住房局了解到,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退回廉租房。

  据哈尔滨市保障住房中心的负责人介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取消其登记,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对退回廉租房的,承租人应当结清有关费用。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区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将取消承租人的廉租房资格:一是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二是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三是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四是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是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作者:  责任编辑:蔡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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