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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 这个框太大了

发布时间:2010-12-17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刘道伟 漫画

“危旧房”的改造是否作为公共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危旧房改造需90%被征收人同意的条款,将“旧城改造”列入公共利益范畴(12月16日《扬子晚报》)。

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草案两次征求意见,在中国立法史上十分罕见。这既说明新拆迁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复杂、牵涉面广,也体现出政府尊重民意,慎重立法的姿态。

不过,拆迁权回归政府,并没有拿住“病根”。暴力拆迁从来就不仅是开发商的独门秘技,唐福珍事件、宜黄事件都是政府主导拆迁引发的典型案例。黑龙江东宁县长要“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更像是暴力拆迁的宣言。这是值得担忧的一点。

更大的担忧出在“旧城改造”被列为“公共利益”上,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危旧房改造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实际上赋予了政府对危旧房改造的主导权、决定权。但是,危旧房改造如何进行,是一个颇有技术含量的话题。如果把改造民众不能居住的危房算作公共利益,没有多少人去质疑,但是把“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这个框显然给得太大了。

一则,地方政府以改造“旧房”的名义打造形象工程,难道也算公共利益?比如,东宁县以三年内消灭县城平房为借口,强拆公民房屋,威胁“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就是政府“假公济私”的典型。如果说新条例出台之前,县长叫嚣“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是权力最后的疯狂的话,新条例拟规定政府为“危旧房改造”的主体,删除危旧房改造需90%被征收人同意的条款,实际上剥夺了被拆迁人对危旧房认定的申辩权与不拆迁的权利。如果政府以“危旧房改造”为名,大拆大建,行商业开发之实,“合法”暴力拆迁,怎么办?新条例显然不能忽视这种情况。

二则,什么是“旧房”、“旧城”?这个定义的弹性显然太大。以我们的行政常识来看,地方上只要换了一任领导,那么上一任领导留下来的东西就全成了“旧”的了,哪怕才建好的路都会被当“旧路”重挖,“旧房”恐怕也改不了这样的命运。政绩工程的奥秘就在于不停地“出新”,出得和前任不一样,就是政绩。这样的政绩观下,把“旧城改造”列进公共利益范畴,恐怕会助长不合理强拆的歪风吧。

因此,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民意,体现了进步性,但是对公民物权的保护仍显不足。剥夺民众对危旧房改造的话语权,更像是对强拆的妥协与退步。“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新拆迁条例整个立法过程透明公开,充分吸纳民意很重要。同时,中央要冻结地方政府强拆行为,避免某些地方瞅着新条例未出台的空当,导演最后的暴力拆迁疯狂。

(作者:  责任编辑:c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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