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名义保障建设资金
对于当前廉租房建设中资金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业内人士均从各自的角度给出了一些解决途径。
一位审计部门的负责人深感廉租房资金审计责任重大,他告诉记者,“资金,才是廉租房的‘地基’,所以说推进廉租房建设关键是保障建设资金,同时建立起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审批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发挥其监督职能,对廉租房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开展检查及评价。一定要全面掌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规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我们重点要针对资金筹集渠道是否合规,资金到位是否及时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无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此外,还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合法地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有无挤占、转移、挪用和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
对于以法律的名义保障廉租房建设资金,刘俊海认为,此次审计结果说明廉租房资金安全性的监管存在制度上、体制上的漏洞。“我们要加强公权力和审计机构的监管,也要加强公众的监督,廉租房保障资金是广大老百姓住房保障的基本来源,应当给这些受益者以知情权,资金的情况应当披露。还有就是制度的建设问题,制度越具体越好,制度建设还应进一步跟进,不能光寄希望于审计署一年一度的审计监督。除此之外,就是挪用者的责任问题,挪用者的责任追究机制也应当完善,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并未健全。倘若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住房保障问题,最终是要将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住房保障立法是运用公权力来改善房地产供给结构,满足低收入人群住房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和打造服务型政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理念不谋而合。”刘俊海说。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也认为,应该制度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上级部门制定住宅法,从立法上规范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资金、管理等内容,不能让地方政府成为慈善机构”。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则认为,廉租房应该成为未来住房保障体系的主力军。“基本住房保障应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政府有责任保障社会成员‘人人有房住’,但并没有责任去保证‘人人有房产’。因此,住房保障制度应着重于向社会成员提供足够的公共廉租房”。
针对地方政府建设和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缺乏动力的状况,钟茂初建议:首先,必须改变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要把“基本住房保障受益人口比例”作为强制性的政府职责,同时还要形成相应的财政支出结构,使之真正成为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要目标;其次,基本保障住房的供给,要与政府房地产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严格规定房地产土地出让金的较大比例部分只能用于公共廉租房建设领域,而不能用于政府经济建设投资和政府行政费用的支出。
针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与保障性住房供给之间的冲突问题,钟茂初建议:要将基本保障住房的建设与配置过程分离,由政府不同的部门实施。在建设过程中,使用完全的市场化手段,建设部门以市场化价格征用土地、以市场化招标实施建设,建成后以适当的利润率加成转让给配置部门,而后再进行保障性配置。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财政部门依然可获得土地收益,形成与房地产建设相关的各种收入并形成相应的经济指标;另一方面,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就是为了包括住房保障在内的各种财政支出,此时与土地收益相当的财政收入即可划转保障性部门用于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