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李明舜认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意见稿第十一条,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强调个人主义的泛滥,有助推婚姻关系破裂的反作用。”李明舜指出,意见稿中的第六条、第八条,也存在此类问题。
据了解,日本购房者,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的稳定。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李明舜说。
马忆南评价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很高评价。
马忆南说,我国近一二十年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变化非常大,婚姻法司法实践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显得非常重要、非常迫切,出台司法解释(三)很有必要。
“意见稿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的权益与自由的统一,比较好地平衡了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马忆南说。
她认为,意见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比如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吸收了社会各界许多宝贵意见。
李明舜点评 4大亮点3大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意见稿存在4大亮点和3大问题。
李明舜认为,意见稿关注到了当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在他看来,意见稿第十二条,在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规定,体现了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精神。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李明舜认为,对生育权的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另外,意见稿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关系变更的规定等都是亮点。
但李明舜认为,意见稿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备受争议的第十一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倾向明显,不利于婚姻稳定。
其次,对于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李明舜认为值得斟酌,“这实质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的认可。”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明舜认为,该条没有充分体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原则,不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例外。我主张这一条倒过来写比较好。”
最大遗憾 对家暴没有回应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之前热议的家庭暴力没有作出回应,婚姻法学博士郝佳认为是一大遗憾。
郝佳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虽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已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防治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十分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比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近年来一些新的暴力形式,像冷暴力、不作为的性暴力等都一定程度地存在,并且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并不亚于身体暴力,对于这些暴力形式理应予以规定。
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也应当给予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应当认可婚内侵权赔偿,允许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损害赔偿,追求施暴者的民事责任。
“有些情形下,民事责任的预防和惩治效果要远远好于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郝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