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许昌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河南省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主任的鲁其岭被当地百姓称为“史上最牛贪官”。
鲁其岭有何本事被冠以如此“美誉”?论级别,鲁其岭只是正县级干部。论涉案金额,不到21万元。原因在于其作案手法“另类”。
鲁其岭在受贿时没有那么多“顾忌”。可谓是贪得无畏、贪得公开、贪得懒得遮掩、贪得毫无技术含量,他安排下属明目张胆地从他所在的公司开出巨额支票给妻子的健身馆付装修费
鲁其岭,2003年10月任中房集团许昌公司经理。2005年4月任中房集团许昌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兼任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正县级)。
检察机关认定,鲁其岭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下属王某从河南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账户向许昌中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6万元,其中17.6万元用以冲抵其妻开办的健身中心装修费用;同时鲁其岭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3万元,为他人谋利。
妻子做生意丈夫单位“埋单”
在许昌市,提起大型健身馆,论场地、论设施、论装修,康佰嘉健身中心都是首屈一指的,而康佰嘉健身中心就是鲁其岭的妻子康某开办的。
2005年,鲁其岭的妻子康某经过一番考察,看到当时许昌市还没有大型的健身中心,准备在许昌开一家设施一流的健身中心。
开大型的健身中心,需要投资不少钱,仅前期的装修工程就需要不菲的开支。然而,康某对装修的事并未太放在心上。在她看来,这事交给自己的丈夫就行了。
“你找人给我装修一下健身中心。”康某对丈夫下了“命令”。鲁其岭当然明白妻子的意思。鲁其岭后来对检察机关交代:妻子这样说,就是让他想办法把装修的事解决了,妻子是不会管装修费的。
妻子交代的事不能不办,鲁其岭很快便想到许昌某装修公司,因为这个装修公司过去曾承揽过中房公司的一些工程,鲁其岭对公司有过“关照”,其公司经理张某也和鲁其岭有“交情”。
他当即找来自己的“心腹”,中房公司综合科科长王某,要王某办理此事。
“头”有指示,王某马上照办,立刻打电话给张某:“有个装修的活儿,都是自己人,你帮忙干一下,别加太多利润了。”
王某刚开始并未给张某说明装修工程是给鲁其岭的妻子干的。
王某很操心装修工程上的事,多次到装修现场检查督促。鲁其岭后来也去过两次,张某也知道了他是为谁干的活儿。因为以后可能还要用到鲁其岭,张某对这个工程的质量也是高标准、高要求,工程从2005年8月底干到10月初,历时一个多月,总价25万元,如期完工。
健身中心装修得很漂亮,这让康某很满意,健身中心开业后,成为许昌市首屈一指的高档健身中心。
装修工程完工好几个月后,除了康某给过张某两万元外,鲁其岭迟迟不提付装修款的事。虽说过去曾得到过鲁其岭的关照,可这装修款毕竟有25万元之巨,岂能不要?
张某于是多次找王某要钱,王某向鲁其岭说了张某要工程款的事。鲁其岭说:“我最近手头比较紧,恐怕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看看你能想想什么办法。”
看到“头”不愿自己掏钱“埋单”,王某立即顺着鲁其岭的话说:“就加到公司办公楼的装修上,张某就干了这么多活儿。”
2005年年初,张某给中房公司办公楼装修,总价大约3万元。鲁其岭认可了王某的提议。
2006年7月,王某找张某说了此事:“我从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的账上把工程款拨给你,但是你要跟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签订一个假合同。”
张某一口应允。
2006年9月,王某通过和张某协商,将康佰嘉的装修款从25万元压到17.6万元。随后,王某起草了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康佰嘉的装修款便堂而皇之地由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心财务支付了。
收齐了中房公司支付的17.6万元,张某遂找到鲁其岭,将康某先前支付的两万元装修款退还给了鲁其岭,鲁其岭并未推辞。
经济适用房成受贿工具
在全国房地产形势一片火热的背景下,鲁其岭身为中房许昌公司老总兼任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手中可谓是大权在握。
2003年11月,个体包工头武某听说许昌某小区的工程由鲁其岭负责,便想方设法认识鲁其岭。
对武某的请求,鲁其岭并未明确表态。2003年年底,武某在鲁其岭的车上送给鲁其岭两万元。鲁其岭当时并未接,只说事情办好后再说。虽未接钱,但鲁其岭已看到了武某的“诚意”。一个月后,在鲁其岭的关照下,武某如愿接到了某小区一栋楼的土建工程。为感谢鲁其岭,他送给鲁其岭两万元。鲁其岭予以笑纳。
李某经营的某公司系中房公司下属一个实体,2005年,李某的公司承揽了某小区的相关工程,工程验收时,经济适用房中心尚有2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结清。李某多次找鲁其岭要工程款,鲁其岭都说账上没钱。
为要回工程款,2006年11月,李某直接到鲁其岭办公室找他,给了他1万元。
十几天后,李某再次找到鲁其岭,并对鲁其岭提出,如没有钱,就要两个车库顶账。这次,鲁其岭爽快地同意了,给李某两个车库。
2009年9月,经他人检举揭发,许昌市纪检委调查后,将鲁其岭一案移交给检察机关正式立案。
2010年4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鲁其岭涉嫌贪污、受贿罪提起公诉。
2010年8月1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其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产17.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鲁其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对法院作出的判决,鲁其岭不服,并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