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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少写个字 付了首付后再付17块就能买套房

发布时间:2010-11-10  来源:南京晨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来购房的补充协议上写好在规定日期前要支付17万元的。”钱没拿到,房主周康自然收回了此房。没想到的是,买房人却不依不挠,坚称是卖方违约。“这协议上写明的是支付17元。”买房人拿着协议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只因为少写了一个字,卖房人傻了眼。

贷款太难办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009年,周康通过房产中介,出售了自己位于栖霞区的一套房子。

很快,买主李维通过中介与他取得了联系。在中介的撮合下,双方很快谈妥了买卖细节,并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据了解,李维前期先支付了十几万元的首付款,余下的钱则办理贷款。可是没多久,李维却面露难色找到了周康:“我有多次不良信用记录,年底贷款又紧张,这笔贷款可能要迟一段时间才能办下来。”

周康不禁担心起来:“万一到时拿不到钱怎么办?”就这样,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李维必须在201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17万元,如果到期未支付,可以解除合同。

17万元写成17元买房人抓住“漏洞”

结果到了2月10日,李维仍然没有支付余款。周康心急如焚,于是拒绝出售此房。“我们已经去房产局办理过户申请了,可是我多次联系,他就是拒绝到房产局签署出件单。”李维说,此时他已经心知肚明,周康不准备把房子卖给他了。“买房卖房这么大的事,哪能说反悔就反悔?”李维不服气,日前,他一纸诉状将周康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我们有补充协议,上面写明2月10日前不支付完余款,合同就可以解除。”周康在法庭上很自信地讲道。然而,他实在没想到,李维却当庭拿出协议,指着上面讲道:“这上面写的是支付17元,这些钱我早就付了。”周康这才看清楚,原来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忘记写了一个“万”字,这让他惊出一身冷汗。

法院认定“万”字系漏写

在法庭上,李维还拿出了他和周康之间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包括二人协商可以贷款延期的内容。“这个录音是断章取义,我们当时说了很多话,他只是剪了其中对他有利的一部分。”周康辩解道。

李维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记载,双方约定在2010年2月10日前其应付数额为17元。对此,法院认为,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其全程见证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双方约定李维在2010年2月10日前给付金额为17万元,李维当庭并无异议;从李维陈述欲以银行贷款方式给付周康房款上看亦不应为17元。李维的主张既不符合事实,也有悖常理,协议中记载的17元,显系漏写,应为17万元。李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综合分析了各种焦点之后认为,本案周康在合同解除权已产生后,已按规定通知了李维,协议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双方的合同已解除,李维要求周康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李维的诉讼请求。

(作者:  责任编辑:c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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