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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转商”须更名过户

发布时间:2010-05-05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又变了,得赶紧办!”昨天,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里贴出通知,要求经转商房主必须更名过户。一时间大厅里人声鼎沸,议论纷纷。对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回应称,本市并没有在“五一”期间出台新政策,“上市交易”本来就是本市的规定。

  ■记者调查 

  各区县程序不一致

  记者了解到,由于国家出台加强经适房管理的政策后,本市出现了集中办理经转商的状况,各区县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状况,将逐步在流程等方面协调一致。

  “今天一来,说必须得网签,这不就得多交钱嘛。”昨天上午,来办理经转商的郑先生跟同伴抱怨着。记者了解到,由于必须履行网签程序,因此必须同时有卖房和买房者,不能像“五一”之前那样,把经适房不更名过户给房主本人,这样就要比以前多缴1.5%的契税,不少业主都在抱怨:“报上不是说政策不变吗,怎么又变了。”



  图为5月4日,大批北京市民在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门前排队等候办理“经转商”手续。新华社发

  ■官方回应 

  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为此,昨晚北京晨报记者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求证,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明确表示,没有出台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新政策,仍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对于朝阳区经转商“五一”前后出现的不同遭遇,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各区县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并不了解,但从政策角度来讲,各区县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225号文说得很清楚,必须按照上市交易的手续执行。”

  该负责人所说的“225号文”,就是在2008年4月8日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根据规定,在通知发布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由此可以推断,根据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网签等相关程序进行经适房上市交易,房主本人既作为卖房者又是买房者显然是不可能的。

  市住建委表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其散布不实信息、违规代理行为的,将坚决予以打击。
(作者: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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