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无偿投入。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执行。
财政部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以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
在粮食主产区,即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非粮食主产区中,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另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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