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房子将按新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交可以退还。
昨天(23日),北京市建委下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对已按房屋总价2%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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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008年2月,北京市建委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研讨。
经研究决定,北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确定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记者 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