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姚凤柏被诊断为左肺中心型肺癌,医生建议做切肺手术。医生李康对其实施手术后死亡,而李康已离开医院。事后检查发现死者无癌细胞。有录音显示,就诊医院的医生承认为李康索要万元红包。
从去医院就诊到死在抢救室,姚凤柏只经历了短短5天。这名“肺癌”患者在牡丹江接受了北京医生李康出诊实施的肺切除手术后不久,便病情转危被抢救,此时李康已离开医院。此后患者死亡,病理检查竟未发现癌细胞。
有录音显示,就诊医院的医生承认为李康索要了万元“红包”。为给姚凤柏之死讨个说法,其妻儿将出诊医生李康和其所在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起诉到通州法院。目前通州法院已经立案,这成为本市首例会诊医生被推上被告席的案件。
“肺癌”患者死后发现没癌
去年春天,53岁的姚凤柏出现咳嗽、咽痛和胸闷的症状,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多月后,妻子陪他到医院拍了X光片,医生称其肺部有阴影,怀疑是肿瘤。当年5月9日,姚凤柏来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肺占位”。两天后的5月11日,姚凤柏被诊断为左肺中心型肺癌,医生建议行左全肺切除术。
姚凤柏的妻子说,他们当时想转院去北京医疗条件较好的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做手术,但该院医生说,可以帮他们请北京的专家来医院为姚凤柏实施手术。考虑到方便亲人照顾,他们同意了,第一医院邀请了北京胸科医院的医生李康(化名)到牡丹江为姚凤柏实施手术。患者家属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手术前,该医院胸外科医生向他们要了1万元,作为给李康的费用。
去年5月14日中午11点05分,李康主刀为姚凤柏实施了“左全肺切除术”,手术持续了2个小时45分钟。姚妻说,术后李康表示,患者身体状态不错,一年内不会复发,要是保护得好过三五年没问题。这样的说法让她和儿子很乐观。不料当天下午3点45分,姚凤柏突然出现血压下降和胸痛症状,第一医院立即组织进行抢救,而此时李康已经离开了医院。
当晚10点,姚凤柏出现意识模糊,血压、血氧持续下降。虽经第一医院全力抢救,姚凤柏还是于当晚11点30分死亡,死因诊断为“心功能衰竭”。抢救中进行开胸探查时,发现姚凤柏心尖处至左心室有一贯通伤,而术后病理检查竟未发现癌细胞。
医生被指收钱并擅离职守
姚凤柏死后,经牡丹江市卫生局委托牡丹江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对姚凤柏的尸体进行解剖,发现患者心尖处至左心室有一贯通伤,死亡原因为“医源性迟发性心脏破裂(左心室壁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才5天的工夫,一个大活人怎么就没了呢?”姚妻说,她和儿子看到尸检报告后才知道姚凤柏的死因。他们认为,正是由于出诊医生李康不具备手术能力,在术中损伤心肌而未做相应处理,导致术后左心室壁破裂(医源性迟发性心脏破裂);事发后李康又不在场参加和指导抢救,加之第一医院不具备抢救的技术和条件,最终导致姚凤柏不治身亡。
姚凤柏家属的代理律师说,《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同时,如果医师在会诊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李康在接受会诊邀请时,即通过第一医院向患者索要巨额“劳务费”,在邀请医疗机构第一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医疗救治条件(如体外循环设备等)的情况下,不顾自己是否能胜任就为姚凤柏实施手术,术后不履行观察义务,在患者术后出现危急重症时擅离职守,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代理律师称,李康在接受会诊任务后,未按规定“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而是在没有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贸然对患者实施肺叶全切除手术,术后病理检查证实手术切除物并没有癌细胞。该律师认为,李康的过错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诊疗规范,侵犯了姚凤柏安全就医和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违法侵权。
所在医院一同被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李康所在的北京胸科医院也难逃干系。在姚凤柏的住院病历中,有北京胸科医院盖章及李康签字的会诊邀请单。姚凤柏家属的代理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北京胸科医院在接到第一医院的会诊邀请时,应当审查邀请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资质,并审查邀请方是否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而北京胸科医院没有履行上述审查义务,放任李康到不具备心胸外科诊疗科目和实施肺切除手术资质,以及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第一医院实施会诊手术,并最终造成姚凤柏死亡。
此外,北京胸科医院还负有对外出会诊医师进行严格管理的职责。但该医院却放任李康外出会诊,李康向患者索要巨额“劳务费”,并严重违反会诊义务,在患者术后未脱离危险的情况下擅离职守,最终导致姚凤柏死亡。
姚的妻儿称,该医院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李康一样构成了违法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要求该医院及外科医生李康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83.6万余元,其中包括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