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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药品不得"变相"涨价

发布时间:2011-12-06  来源:人民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规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

    国家发改委指出,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改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的管理方法。经过几年试行,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出台了《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二是规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规则》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而变相涨价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华社)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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