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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续工作

发布时间:2010-09-15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镇江新闻网讯 医保关系转续对跳槽的人来说非常麻烦,这也是新医改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难题。记者昨天获悉,市人社局已下发通知,统一规范全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续工作。

通知明确,流动就业人员到我市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参加本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形式流动就业的,可选择以个人名义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流动性大的就业人员,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就业人员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到我市后如继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关系实行无障碍转接,其在转出地按规定确认的参保年限(含视同参保年限)可在本市连续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本市累计参保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在外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到我市后如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其在外地参保期间的保费差额后,其在转出地按规定确认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在本市累计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凭外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3个月内到我市按规定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并连续缴费的,可视同连续参保,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本市首次参保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要求,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落实部、省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续要求,严格按照《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进行操作,指定专人、窗口和设置专门电话办理该项业务,做到参保信息记录完整准确,方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时享受相应待遇,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续“转得出、接得上、可操作”。(王翔 张小翀)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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