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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大病慈善救助4月起试行

发布时间:2010-04-01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昨天从市慈善总会《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由市慈善总会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医保中心、医保结算中心等单位共同论证,已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市区试行。

《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为: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困难家庭14周岁以下,并且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全部纳入儿童大病医疗慈善资金救助范围,包括四类人员:市区孤儿;持城、乡《低保证》和市总工会《特困证》家庭的儿童;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市区外地来镇务工人员,在市区居住并务工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低收入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随父母生活、学习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可向其暂住地慈善机构申请儿童大病医疗慈善资金救助。

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范围有8个病种,分别是慢性肾衰竭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慢性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瘫,救助这些患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实施慈善资金救助。同时,先天性心脏病医治继续执行省内有关文件,青少年儿童白血病则执行我市《关于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资金管理和实施办法(试行)》。

设定的救助标准为:对患上述八个病种的救助儿童,除制度内慈善助医救助外,按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付额,市区孤儿每人每次给予80%的慈善资金救助,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低保家庭儿童每人每次给予60%的慈善资金救助,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低收入家庭儿童每人每次给予40%的慈善资金救助,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据了解,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资金来源于2009年企业认捐到位资金,以及2010年慈善“一日捐”到位资金,今后将根据筹资水平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甘培华 竺捷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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