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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补充医保报销不封顶 医保中心负责人就新政详解

发布时间:2009-12-18 07:38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明年实施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的消息昨天见报后,读者纷纷来电,询问有关细则。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昨天就此作进一步解答。

问:新参保人员能不能享受自费报销?

答: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统一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代扣。在参保年度期间新参保人员、重新参保人员但未续保至当年1月1日的,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比如,某人中断参保,2010年2月重新参保,但没有从1月起续保,当年就不能享受自费保险待遇,而要到2011年才能享受政策。

问:自费部分如何报销?

答:享受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待遇通过医保卡实现,由医院系统自动进行计算,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以现金缴纳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不需要再为此办理报销手续。

问:同样是40%,有无报销绝对数额的最高封顶?

答: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支付范围为:住院期间使用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40%。只要是在住院时确需发生的与治疗有关的自费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40%,没有最高封顶。

问:自费医疗补充保险与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之间有没有冲突?原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怎么享受自费保险待遇?

答:《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58条规定,参加本市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人员,住院时使用的超出《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超出《诊疗目录》范围的自费医用耗材的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40%。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的实施,与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之间没有冲突。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这两项政策规定的自费保障待遇,即住院时发生“自费”,先按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王翔 记者 张小翀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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