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并不是涵盖所有自费项目,仍是有一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为: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自费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需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0%。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不予补偿: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急诊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至定点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5.与入(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用药、诊疗及人工器官安装、医疗耗材使用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王翔 张小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