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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有范围

发布时间:2009-12-17 15:18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并不是涵盖所有自费项目,仍是有一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为: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自费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需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0%。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不予补偿: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急诊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至定点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5.与入(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用药、诊疗及人工器官安装、医疗耗材使用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王翔 张小翀)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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