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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新规 医院进药不准二次讲价

发布时间:2009-11-11 10:2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镇江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昨日起正式执行。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鼓励医疗机构选用质优药品和廉价药品,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管理办法》对集中采购药品区别情况制定零售价格,但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今后,医疗机构在执行规定的加价率之外,不得再同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讲价”。

《管理办法》规定,廉价药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廉价药品目录,在对制药企业进行遴选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5元及以下,直接执行零售价格,采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零售价格5.01-6.25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2.5元;零售价格6.26-10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40%;零售价格10.01-15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4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

《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以下加价率(额)顺加作价:10元及以下,加价率35%;10.01-50元,加价率25%;50.01-100元,加价率20%;100.01-500元,加价率15%;500元以上,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在确定采购价格后,参照省定价药品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价格部门强调,医疗机构在规定加价率之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同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要求给予折扣。医疗机构如低于集中采购价购进药品的,应以其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加价额)作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顺加规定的加价率(加价额)后形成的药品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间的差额,应当全部让利于患者,不得进行差价分成。(佘殿福 姚秀峰)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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