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镇江新区30多万城郊农民享受市区居民医保待遇
●持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农民工也可缴费参保
●学龄前儿童(含新生儿)个人缴费可由父母单位按规定报销
镇江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2010年度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现已全面展开,市区(含丹徒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包括持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农民工均可缴费参保。丹徒区、镇江新区30多万城郊农民一并参加市区居民医保,学龄前儿童(含新生儿)参保时的个人缴费可由父母单位按规定报销。
2010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贴150元。本市“5060”(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的老年居民,自2004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且家庭成员全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居民医保待遇实行门诊住院综合补偿,基金年度累计最高补偿15万元。”据悉,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在享受社区药品“零差率”和“五免五减半”政策的基础上,门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40%,住院费用分段补偿70%-9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透析、治疗癌症的门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50%。参保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凭务工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外出务工证明,直接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
市区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于11月至12月10日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保手续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并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因拆迁暂住别处的居民仍到原居住地社区登记缴费。持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参保。实行“破年参保”的小企业、临时用工人员,以及实行“滚动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按单位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此外,根据我市学生医保新政,原参加学生保险的学龄前儿童(含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时,100元个人缴费部分仍可执行“父母单位报销一半”的政策。就医后医保补偿后的个人自付和医保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也可由父母单位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报销。
市医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明年起,丹徒区、镇江新区医保制度将纳入市区统一运行。丹徒区、镇江新区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包括学生少儿)全部改为参加市区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和医保补偿待遇,30多万城郊农民也将享受到医保“同城同政策同待遇”。(王翔 张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