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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9月1日起实施学生医保新政

发布时间:2009-08-31 09:42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镇江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自9月1日起,我市实施学生医疗保险新政策:所有参保学生(包括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和大学生)统一持医保卡就诊、直接结算费用。同时,政府对参加此项保险的学生人均财政补助统一提高到30元,参保学生医保报销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一新政策将惠及包括丹徒区、镇江新区在内的市区20万大中小学生。

  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以集体形式参保的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以及驻镇高校大学生及中专技校学生。在年度参保缴费期间(每学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由所在学校统一代办、代收、代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可从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有关待遇。从今年起,居民子女(包括刚出生的婴儿)改为统一参加一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般居民标准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即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100元,且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父母单位报销一半。

  政府对所有参保学生少儿统一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原每人20元提高为30元。学生个人缴费50元,仍然执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待遇及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居民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一半”的规定。此外,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以及孤儿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春季入托(幼)的幼儿,按参保整年度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同时,大幅提高参保学生保障待遇。一是新增加普通门急诊补偿待遇。学生在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40%。二是扩大门诊特病补偿待遇。门诊补偿的特病病种扩大到慢性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7种,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50%;这7种门诊特病因病情需要在原户籍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三是进一步提高住院费补偿比例。参保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含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其中,300元以上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3万元、3万元以上,分别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70%、80%、90%,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补偿15万元。白血病患者转外就诊时不降低补偿比例。四是按每人15元标准建立大学生门诊补充保障。对参加门诊补充保障的大学生发生的规定的门诊费用再行补偿30%。

  所有参保学生统一使用医保证历卡并定点就诊。自9月1日起,每一参保学生应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年度内唯一门急诊医保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参保学生患病时直接持医保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用卡结算,无需先垫付费用再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免”政策待遇的学生,医疗保险规定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基金按规定补偿后的个人支付部分,仍由原承担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参加学生医保的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应不予报销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据市医保局负责人介绍,参保学生应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区属学校学生按辖区选择本辖区内任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学生医保筹资水平目前还比较低,而我市实施了包括药品零差率施用、免挂号费诊疗费等一系列社区优惠政策,普通门急诊在社区首诊有利于减轻家庭就医费用负担。同时,考虑到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对一些社区解决不了的门诊特病以及住院治疗,参保学生也可以选择到二、三级医院包括转诊到外地医院,不降低补偿比例。此外,由于9月1日学校刚开学,从办理参保手续到医保卡发到学生手中还有一定周期。在此期间为不影响就诊结算,凡已提供身份证号并确认制卡的学生,在未拿到医保卡前可先凭医保证、病历就诊,拿卡后再到自己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打卡报销;确因无身份证号或身份证号错误等未办医保卡的学生,就诊时由个人垫付全部费用,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手工报销。

  (王翔  姜木金)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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