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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

发布时间:2009-08-27 10:46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镇江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镇医改办〔2008〕8号),我市将对社会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实施动态管理,依据区域医保定点规划,所有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在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下,每3年动态综合评定和确认一次。

据了解,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购《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询问病情,指导用药。一次自购药品不得超过3种,药量控制在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内的范围。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医疗保险病历》上如实记载病症、配药日期、药名和数量等内容,并登记台账备查。

参保人员可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处方配药。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配药时,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核对。发现外配处方药品名称、配伍、剂量有疑误时,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有责任退回处方,经原开处方的定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名盖章后再予配药。所有外配处方均须有药师签名,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以医保卡结算,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不记入医保卡。

(王翔 张小翀)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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