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诊断并确认为白血病需要长期化疗等治疗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1)市区城乡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中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每人每次可按个人支付费用的80%给予救助,每人受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2)市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每人每次可按个人支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每人受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3)市区普通收入家庭中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每人每次可按个人支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每人受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2. 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确诊适合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并进入骨髓移植的,按下列标准救助:(1)市区城乡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中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每人受助标准在30万元以内;(2)市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每人受助标准在20万元以内;(3)市区普通收入家庭中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患者,每人受助标准在10万元以内;(4)骨髓移植的受助标准与化疗受助标准累加执行,受助标准比例与上述化疗受助标准比例相同。
3. 本市区家庭在外地读书学生和外地户口在本市高校读书学生患白血病,按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类别享受本市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同等受助标准。
4. 本市区家庭在外地读书学生,在上学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外地户口在本市高校读书学生,回原籍市级以上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均视同在本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按同一标准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