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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院药店申报开始

发布时间:2008-10-14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我市对定点医疗(药)机构将实行动态管理,新申请定点资格的每3年评审确认一次,已获得定点资格的每3年进行动态复审。首次评定时间为今年10月至11月,10月20日为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11月评定公布后3年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

    据了解,评定范围为市区所有申请定点的社会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所)、零售药店。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需要重新申报,进行复审确认,逾期作放弃处理。医保局相关负责人重申,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如果有以下行为将不得申报:处在医疗违规整改期间,或3年内接受各类政府行政违规处罚2次以上,或在评定期间群众举报有违规行为并查实。

    记者特别注意到,此次新出台的医保新政特别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必须齐全,达到规定的备药标准,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生活类食品、用品和其他百货类商品,同时配有药师6人以上,其中执业药师至少2人(郊区、乡镇减半)。
(王翔 张小翀)

    相关链接:定点药店购药现金支付部分不得记入“医保卡”

    金山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按医疗保险新规定,参保人员到定点药店购药,用“医保卡”结算,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但个人账户用完后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得记入“医疗保险卡”。

    据了解,参保人员外配处方必须是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处方,有定点医师签名,并加盖带有定点医师姓名的代码章。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购《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询问病情,指导用药。一次自购药品不得超过3种,药量控制在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内的范围。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医疗保险病历》上如实记载病症、配药日期、药名和数量等内容,并登记台账备查。
(王翔 张小翀)

 

 

(编辑 张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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