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郑州太康路分公司(简称屈臣氏郑州太康路分公司)受到了处罚,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定该公司退还消费者王某的货款,并要求该公司对消费者进行“1+1”赔偿。
2007年8月27日、28日,郑州市民王某在屈臣氏郑州太康路分公司购买了3盒丽姿减肥胶囊,一共花了597.60元。用过后,发现不仅没减肥,身体还出现不适。后来一打听,才知道早在2007年6月28日,卫生部就发出紧急通知,认定该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物,对消费者身体构成危害,要求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对已售出的产品公告收回。
王某遂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屈臣氏郑州太康路分公司的行为对王某已构成欺诈,应该退还购货款597.60元,并增加597.6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