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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慢性病纳入医保范围

发布时间:2008-07-04  来源:江西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1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高血压病、糖尿病、肺结核病等12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将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范围。这是我省首次明确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以前,由于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节余情况不同,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加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我省明确要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不得少于12种,其中应包括以下10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肺结核病、慢性肝炎。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还可以增加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牛皮癣、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其他慢性病病种,最多可以增加29种。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未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其他慢性病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二次补偿。没有开展二次补偿业务的统筹地区,可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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