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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那些苛捐杂税

发布时间:2012-07-13 09:02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 习斌
  (《扬子江白话报》)

  晚清的苛捐杂税很重,各地时有因为征收捐税,而引来民变的事件。在晚清各大报刊中,也能读到一些关于镇江征收捐税的新闻。虽然尚未激发民变,但这些捐税的名目,肯定足以令人憎恶了。

  1903年10月13日出版的《国民日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妓捐已定”的新闻:

  前郭道台为警察经费筹办妓捐,现闻已经议定。已上头者,每月捐洋三元,小者减半。计后街小巷查验入册者,约有二千余名之数,各窑户因出捐后各项使费可以一律蠲除,且可免青皮地棍诈扰之害,无不乐从。

  这里所谓的“无不乐从”,不知道是真是假,至少征税并不是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吧。关于向妓女收税,1905年1月20日出版的第二期《扬子江白话报》上有一则“开办花粉捐”的新闻,称“镇江现有人开办妓捐,名花粉捐,每名妓女二元一月,另招四十名巡兵,专为保护妓女之用。与前警察之妓捐似一而二也”。

  捐税名目着实很多。1903年10月17日出版的《国民日日报》上,刊登了一则“警察开办房捐”的新闻:

  上年因偿还赔款,本埠收取房捐,亦已怨声载道,然皆出自店铺,其居家者,一概不捐。今办理警察,经费不充,委员窦大令与地方官会商,拟于西城外各店铺居民按照租金抽收一成,其坊保更夫丐头一律裁彻月费,可以节省。未知各铺户可乐从否。

  向店铺收取“房捐”,引致怨声载道,这自然是在意料之中。因为办理警察,经费不逮,竟然考虑向居民收取房租,这真是有点匪夷所思了。真不知道这一政策出台后,引发了怎样的社会反响。

  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十一日出版的第21期《南洋官报》上,有一则“加捐在即”的新闻:“镇江府祥太守顷谕镇城绅董,体察烟酒两业情形,捐数约可加至若干,从速详拟办法,以苏省牙厘总局宪限一月内查明禀复故也。”烟酒两业大约是利润较为丰厚的原因,官府才会考虑加重捐税。

  同年七月十二日出版的第95期《南洋官报》,有一则“抽捐筑路”的新闻:

  镇关税司雷乐石君前拟兴筑镇江马路,有章程欲于各商货内每估本银一千两者,抽银一两,作为码头货捐,以充筑路经费。除由关道郭观察禀请南洋大臣核准外,并由税司备文详请赫总税司核示。现已奉批如详办理云。

  修马路,也要向店家收税,可见晚清苛捐杂税已经严重到了怎样的地步。

(作者: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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