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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空气质量和召回有法可依 填补行业空白

发布时间:2012-03-23 07:4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论是质量检测还是消费维权,最根本的是要有清晰、明确的法规可执行。今年以来,《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填补了行业的空白。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我国一直没有针对车内环境中污染的控制标准,此标准一出,立刻引发厂商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车内空气中有关苯、甲苯、二甲苯等常见的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这些东西大多来自车辆的内饰,如座椅、仪表盘等。

  另外一项重要的法规则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该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汽车召回”由此前的“规定”上升到“条例”,执行更具强制性。

  《条例》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其中,《条例》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明确召回的具体方式是“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而为及时对缺陷产品进行必要的召回,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汽车厂商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条专门针对轮胎的内容:“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指南》的发布,一来对汽车生产企业有了车内空气质量明确的标准要求,从源头上控制产品质量。二来对消费者的健康有了一定的保障,将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不仅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条例,而且在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方面也全面升级。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升格,都是从源头上控制汽车生产质量的有效保障。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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