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 - 新闻中心 - 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车市  >   综合新闻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声讨:加价售车五宗罪

发布时间:2011-03-15 09:26  来源:深圳商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 肖健)无独有偶,正当本报对加价售车行为进行暗访调查,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对售车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北京、深圳、天津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昨日针对加价售车行为联合发布维权观点,呼吁叫停加价售车。

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包括北京、深圳、天津、上海等21个城市的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

收取加价费到底合不合法?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行为?加价售车侵犯了谁的权益?该联盟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还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导致正常排队人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二、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关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税种也不同,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仍有偷逃税款之嫌。

四、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五、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作者:  责任编辑:国方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