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撞死酒后穿行的路人 司机认为无端惹祸上身是因高速公路管理不当———
田先生酒后穿行京平高速公路时,被岳先生驾车撞死。岳先生随后被认定担责20%,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认为因为高速路护栏有破损才导致田先生进入高速路,为此,岳先生将高速路的管理方首发集团起诉追偿,今日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首发对指控不认可,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庭审现场
原告: 首发集团应承担该损失
上午9时,原告岳先生亲自出庭诉称,2009年8月15日4时55分许,他开车行驶至京平高速路顺义区李天桥东侧,与田先生相撞,造成田先生死亡,他的车损坏。
2009年10月28日,田的家属起诉至顺义法院。2009年12月24日,顺义法院判决岳先生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岳先生认为,首发集团作为管理者,本应提供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由于其疏于管理,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使得行人能走上高速公路,致使他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与田先生相撞,首发集团应承担该损失。
而首发公司则认为自己与该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关联,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
焦点一:
事故过错到底是谁?
被告:这次事故的过程在原告本人,根据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岳先生的车辆没有年检,而且也没有注意安全,因此负次要责任。“正因为自己有过错所以才应该担责,而不应该将过错转嫁给我们。”代理人说。
原告:车辆没有年检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首发公司在强词夺理,我觉得自己挺冤的,每个走高速的人就是为了安全快速,谁也不会想到高速路上会出现人,如果知道会出现人,那谁会花30元去走高速啊,如果都要冒着会撞死人的危险,谁会走高速啊。”岳先生说。
焦点二:护栏破损是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防护栏经常被人为损坏,“今天补好了明天就被扒开,巡视不过来,除非派人在此地看守。”代理人称,公司尽到了维护责任,不应该担责。
原告:岳先生出具了事故现场照片,照片显示在事故发生路段有4处破损,而且第一次的照片是在事发后半个月拍摄的,过了4个月后,其再次拍摄了照片,“缺口仍在,根本看不出修补的痕迹,4个月都没有修,能够说尽到了维护的义务吗?”岳先生说,如果没有缺口,那么死者就进不了高速路,也不会发生事故,“这怎么能说不是直接原因呢”。
焦点三:没有赔付也就没有损失
被告:顺义法院判决原告赔偿13万余元,但是原告至今只赔偿了不到一万元,“既然没有赔偿,那么损失就没有发生,因此就不应该要求赔偿。”代理人称。
原告:判决已经生效,就说明要赔偿,正是因为没有钱,所以没有全部给付,但这早晚要给的,不能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依据。
该案未当庭判决。文/记者 洪雪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