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遭遇始料不及的批评和争议。同样作为财产税种类下的房产税,尽管还未正式诞生,但已能从车船税的“遭遇”中看到可能的“困境”,其出台的困难程度必定有过之无不及。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征求社会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情况。在一个月时间里,中国人大网共收到近10万条公众意见,其中超过半数意见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
车船税法(草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公众参与程度空前高涨,体现了社会公众参政议政意识的提高,也反映出在我国财产税几近“空白”的情况下,每一次对居民财产增税的行为都是一次严峻挑战。
对于车船税法(草案)的质疑集中在以下几点:按排量征收未能体现财产税性质;按排量征收不能体现节能减排的目的;税负过高;减免税政策不合理;与其他税种重合等。其中质疑最多的是未能体现财产税性质。
有网友认为,如果把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立法目的在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如按草案规定,以排量1.8的车为例,买奇瑞不到10万元,买奥迪在30万—40万元之间,却要承担相同的税负,有失公平。
对于车船税法的质疑也是房产税争论的焦点。但对车船按照评估值征税的难度要比房产小得多。汽车基本不存在升值的问题,按照购买时的价格使用统一的折旧方法,适当考虑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因素就可以框定评估值的区间。而且现在二手车市场很发达,有相当多专业的二手车评估机构,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评估业务外包。从征收方式来讲,车船税可在年检时统一征收,将逃漏税的比例降到最低。
而从房产评估来看,其复杂程度远超车船。同年代的房子,即使相隔一条街,评估值差距就可能以10万元计。此外,有些房产还有较高的附加值,比如教育房产、医疗房产等,评估难度相当高。再从征收方式看,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使得现有的征税方法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税务机关也习惯了为企业服务,个人还没有养成到税务机关主动报税的习惯;征税机构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手段确定每套房产,特别是大量空置房的所有者,又如何保证房产税能够应收尽收。
车船税都不能做到彻底按评估值征收,征收范围更广、难度更高的房产税又如何能够做到呢?
技术上的困难悬而未决,而我国建立财产税体系的需求却越来越迫切。当前税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日趋重要和愈发凸显,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构建财产税体系是大势所趋。
车船税立法应成为建立财产税体系一次很好的热身,为今后的房产税改革等做好技术上的铺垫和公众意识上的准备,切不可碍于眼前的技术困难采取简单化的做法,损害税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政府还需广为宣传,强化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淡化组织收入的作用,利用增加的税收着力改善民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