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昨日《法制日报》报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参与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透露,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其中,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逐一囊括。
或将增设“危险驾驶罪”,显然是对醉驾问题的直接回应。发生在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等,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这类恶性醉驾案件,不仅激怒人心,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议题,而且也直接促成全国各地醉驾整治专项活动的开展。另据报道,“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这些数字也足以说明,醉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醉驾问题逐渐引起社会重视,法律的困境同时也跟着暴露出来。自从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后,人们看到了醉驾行为被严惩的可能,但是,舆论却因此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在醉驾案件中,“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该如何选择,如何区分。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再,即便醉驾都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在今年3月,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回应了这一争议,也结束了这一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最高院实际上重新区分了两种醉驾行为,一种是造成重大伤亡的,尤其是肇事后有继续冲撞行为的,说明行为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统一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则是一般情况的醉驾,无重大伤亡事故的,则仍由交通管理法规规制。
统一法律适用,结束了争议,但醉驾的法律困境并未因此解决。一般情况的醉驾,目前为止,仍然由交通管理法规规制,惩罚一般也只是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照等等。由于违法成本太低,法律的约束力也无从谈起。事实上,基于交通管理法规规制的肇事行为,一般都属于过失,而醉驾不同,无论是否产生重大伤亡事故,事前都应该意识到醉驾存在潜在的社会威胁,醉驾行为本身已经是一种放任。正因如此,有学者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从普通的驾驶行为区隔开来,单独纳入刑法范畴。
当然,“危险驾驶罪”并非一些学者的独创意见,譬如在日本,刑法已经设有同样的罪名。深究背后的立法意图,其实隐含着如下逻辑:如果意识到危害的存在,却仍然不去避免,这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极度不尊,针对这类行为,有必要考虑从刑法上作出调整,加大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