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2007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废除了已实施21年的旧版《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各种类型车辆的车船税数额均上涨了一倍多。家用车占绝大部分的小型客车,车船税征收范围是360元至660元,排量小于1.0的微型客车车船税征收范围是60元到480元。
新版车船税实施细则颁布后,各省市要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北京的新车船税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具体的征收标准是小型客车一年车船税为480元,微型客车一年车船税为300元。
因为新条例刚出台,北京2007年的车船税从10月1日开始缴纳,保险公司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从2008年才正式实施,2007年一年的车船税虽然数额由之前的200元上升至480元,但缴纳途径没有发生变化,车主像以往一样通过地方税务机关、各银行和邮政储蓄局缴纳。2007年车船税打折的情形并未出现。
2008年北京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资格正式生效,车主在缴纳交强险时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的条据,在缴纳交强险之前还未交车船税的车主,保险公司将直接实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而且保险公司只会在车主的交强险单据上注明车船税已完税的证明,不会单独出具交强险单据凭证。当然车主也可在缴纳交强险之前去地方税务机关交车船税。
本报记者 鄂佳 江云花 制图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