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如今微信、QQ等已成为人们日常聊天、工作交流的常用工具,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昨天,记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案件采纳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2014年8月,安徽甲公司向镇江新区乙公司定购一批填充料,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了产品的数量和合同价值,同时约定,乙公司需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乙公司员工官某一直通过微信与甲公司老板蒋某对填充料的型号等进行沟通。乙公司填充料生产完后送到甲公司,蒋某在微信中回复收到但未给其他答复。今年6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院,称甲公司收到产品后未付款。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且货物不符合甲公司要求,构成违约。乙公司反驳称,一直是按照甲公司老板蒋某的要求提供的填充物,并向法庭提供了《采购合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乙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微信显示蒋某在2014年10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收到乙公司的货物,且没提出异议,乙公司并无违约。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陈萍萍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