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绵阳交警部门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并作为交警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该系统将在自身装配的显示屏上滚动播出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同一路口同一人闯红灯超过3次,该系统会长期播放这个人的闯红灯视频,超过20次闯红灯将可能在绵阳城区多个路口屏幕上同时播放。(5月6日《四川日报》)
近年来,为了纠正行人闯红灯陋习,各地都想了不少办法。比如武汉曾推出“文明接力”举措,要求闯红灯行人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南京曾实行“通报单位”做法,要求单位对闯红灯员工进行教育;宿迁也曾借助“舆论曝光”手段,在当地媒体刊登闯红灯行人的照片、姓名和住址。说到底,对行人闯红灯进行纠偏,必须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外部约束。绵阳市此次引入闯红灯抓拍技术,实际上也是这种思路下的产物。
但是,各地在治理行人闯红灯上付诸的创新努力,也无一例外地遭到了质疑。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处罚行人闯红灯的方式仅限于警告或罚款,其他任何方式似乎都于法无据,有悖于现代交通管理的法制化追求。
其实,如果这样理解法律,恐怕就过于机械了。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开曝光、通报单位、强制站岗等手段,是处罚,但更是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等手段既是对当事人的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提醒。
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对于行人闯红灯,我们要么是法不责众、轻易放过,要么就落实为小额罚款或口头教育,覆盖面小,教育意义与警示作用都不大。以绵阳的做法为例,自动识别抓拍系统的引入,首先解决了一个取证问题,消除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其次通过公示曝光,加强了对闯红灯行为的威慑力。
也许有人会说,曝光公民照片岂不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首先,曝光闯红灯行为,有拍照为证,并非捏造诽谤,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再次,拍摄地点是公共场所,没有侵犯隐私权;最后,照片不会被用于商业用途,没有侵犯肖像权。
因此,“闯红灯曝光”的意义大于争议,我们关键是要看这一举措能否切实发挥规范约束作用,引导人们文明出行。如果我们只是陷入口水争议中不能自拔,那么对行人闯红灯的治理将永远停滞不前。(段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