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一对夫妻因不符合农村“一孩半”生育政策,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就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也就是今年4月,这名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他们想讨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但遭到了镇乡和县计生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已上缴国库,无相关法律规定。
(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那么,孩子夭折了,就不再占“自然资源”和“公共投入”了,社会抚养费理应退还,这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据统计,5%的儿童会在成年前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溺水、疾病死亡,这其中不乏超生儿,超生者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几乎没退还过。计划生育实行这么多年,究竟有多少超生儿童夭折难以统计。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没有退还的社会抚养费应该是一笔惊人的数字。
尤其是,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和用途屡遭诟病,社会抚养费征收已成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一些地方为了多征收社会抚养费,甚至纵容和鼓励超生,给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导致社会抚养费“只进不出”的原因有三: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二、罚款已上交国库;三、无法律依据可以退还本人。其核心是无法律依据,所以,即便计生部门表示理解,也无法进行退还的操作。
要想还社会抚养费以公平,必须对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开刀。开刀有两种方案:
一是拾遗补缺,修补政策法规的漏洞,从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快制定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相关制度,对返还标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填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事实上,去年年底,国家卫计委完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但修订后的送审稿仍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换言之,社会抚养费带来的负面影响仍未得到足够重视。
二是改革一步到位,建议全国人大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老百姓造成的伤害,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