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山东济宁的大货车司机丁孝合遇到了一桩懊恼事,他驾车行驶到甘肃定西市陇西县文峰收费站时被告知,需交700元的超时费,因为头天晚上太困在服务区睡了一觉,耽误了14个小时。丁向收费站说明了情况,但对方说必须得拿出在服务区消费的凭条,他拿不出,只得认罚。
(4月13日《齐鲁晚报》)
真拿高速公路没办法,超速罚款,超时还要罚款。超速罚款,理所应当;超时罚款,道理何在?高速公路方面的解释是为了打击个别司机“换卡逃费”。除此之外,没别的解释。什么叫“换卡逃费”?是说甲车与乙车事先约定,分别从高速的两向对开,途中自己或通过中间人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到对方入口邻近的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这样就少交了大半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
就像没听说过“超时费”一样,我也从未听说有哪位司机“换卡逃费”。现实中,可能有这样的事例,但肯定极其稀少。任何一项罚则的制定,应该针对的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不能以极为罕见的事实为依据,否则就有可能伤及无辜。譬如丁先生,他明明是因太困睡了一觉才超时,根本不是为“换卡逃费”,其行为不但无可挑剔,还应鼓励:自觉抵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而收费站却基于有罪推定,在对方拿不出在服务区消费的凭条的情况下,认定其“换卡逃费”,这不仅损害了对方人格,还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太不公平。按理说,证明司机“换卡逃费”,应该由高速公路方面出具证明,怎么能让司机出具证明呢?这不是举证倒置吗?何况作为一项罚则,高速公路方并未像宣传超速费那样公之于众,绝大多数司机都不知道什么叫“超时费”。据微博调查,67.4%的人表示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司机在服务区睡觉前怎么会索要凭条呢?
那么制定了该罚则的浙江、甘肃、山东、福建等省份何以对“超时费”秘而不宣呢?答案很简单,因为于法无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无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法》也无此规定,也就是说,在国家层面上无全国性的有关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法规。交通运输部宣传处一位负责人表示,高速“超时费”这一内容不是交通部制定的,并称国家没有出台任何有关高速“超时费”的法律法规,仅在部分省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上确实存在类似规定,是各省市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自行设定的收费条例。
收费标准不一、执行宽严有别、罚款去向不明,客观上不利于司机自觉执行不疲劳驾驶的禁令,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超时费”与依法治国理念相悖,涉嫌滥用职权收费,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建议交通运输部在查明情况后,取缔各地制定的这项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