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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越权的“自行车驾照”才能走得更好

发布时间:2015-04-14 12: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省连南县一所小学出台规定,要求学生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准骑证”,才能骑车上路,此举引发热议。无独有偶,据多家媒体报道,近年来,天津北辰区、江苏南京、浙江宁波、广东顺德、四川成都等多地均曾出台类似措施,要求学生通过考试、取得不同名目的“自行车驾照”才能骑车上路。(4月12日《新华每日电讯》)

通过考试核放“准骑证”,既能增强未成年人的骑行技术,又能促进其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从初衷上讲,“自行车驾照”的学校规定可谓用意良善。

然而《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自行车驾驶者的资格要求除了必须年满12周岁外,再无其他许可和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便可为”的权利原则,学校要求学生考试并取得“准骑证”后才能上路,属于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更何况,道路交通的主管部门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只有宣传、教育和辅助义务,无法也不应增设前置门槛,对学生是否有权上路进行限制。否则,其行为涉嫌违法和权力滥用。

“准骑证”只是手段,提高安全意识才是目的。安全理念要深入人心,必须做到“从娃娃抓起”和“润物无声”,长期教育以达到习惯养成的目的,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或者用“许可式管理”的懒症去达到目的。

对于规定,各地政府部门普遍强调,此举是对实施相关交通法规的实践探索和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的延伸举措,加之属于“德育”的内容,因而并无不妥,反而应当获得推广。客观地说,这属偷换概念的辩解,而忽视了“变相许可”和“权利限制”这一基本事实。因为只要达到了法定年龄,就具有不受约束的骑行权和上路权,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若按照“保护的逻辑”,那何以其他群体不用取得“准骑证”,而吃饭、上街都有风险,岂不也应获取“准吃证”或者“准行证”?

不越权的“自行车驾照”才能走得更好。真正的保护,是基于责任的教育,是出于人道的引导,是符合法定原则的保护。真正的安全,是对权利的尊重,对自由的敬畏,对法律的恪守。以此作为基础,“自行车驾照”才会成为权利之幸。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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