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京警方连续工作,现已查明,3月31日17时许,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身上大面积红肿。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已构成轻伤。据南京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官方微博消息,南京“虐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4月5日中国新闻网)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这位丧失人性的养母,其摧残儿子的手段,比恶虎还要狠毒,令人发指。当暴力挣脱亲情的束缚,当家庭开始蔑视儿童人格和权利,当社会道德约束乏力时,唯一可依靠的就是健全的监护体系——法律与社会监督和救助。因此,这位虐待儿子的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不仅罪有应得,而且具有标本意义。
自从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以来,我国的法律条款日渐增多,也日趋完善,但空白和缺失依然存在,对制止家庭虐童行为的无奈,便是一例。特别是,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反家庭虐童行为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不但过于笼统,而且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养母使用暴力摧残儿子身体,这种很明显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刑责。但是,对于一些“不见血腥”的家庭虐童行为,法律显得很无奈。
比如,去年发生在广州的一起父亲与继母将女儿虐待成“芦柴棒”的事件,其惨不忍睹的场景,至今依然历历在目。然而,除了对这对蛇蝎父母进行道德谴责之外,似乎没有更多更有力的惩戒措施;即便是给予了相应的惩戒,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其虐待孩子的罪恶之手。特别是,很多的家庭虐童案例诉诸法律之后,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大部分的家庭虐童行为具有隐蔽性,几乎所有家庭虐童都是被外人发现的,因而取证很困难,惩罚的力度也不够。
因此,养母虐伤幼子,倒逼“虐童”入罪。在去年“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然而,对虐童行为“零容忍”,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我国刑法在保护被虐待儿童方面仍需要加强;比如,不妨设立“虐童罪”, 使其与“虐待罪”“伤害罪”等罪名区别开来,提高虐童行为的违法成本。
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