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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忽视“药驾”危害

发布时间:2015-04-11 08:3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清明假期,深圳一名男子丛某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公交车相撞,造成一名男童身亡。经查,丛某因身体原因,2日内连续服药,每次服药后都迷迷糊糊,在事发前20分钟也曾服用该药。(4月7日广州日报)

假如丛某的话属实,则此次交通事故可确定为由“药驾”引起,而由药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近年来屡有发生。人们对酒驾、毒驾都很熟悉,对“药驾”则不然。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这一条显然难以对精神或麻醉药品之外的“药驾”形成约束。

事实上,除了精神或麻醉药品之外,还有不少药品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多数抗感冒药都可导致嗜睡,其危害程度类似疲劳驾驶;抗组胺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类药、降糖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驾驶。

为减少“药驾”所致的交通事故,有必要探讨将“药驾”写入相关法规,此外,在医疗技术层面也存在许多可作为之处。比如强化医生对“药驾”危害的认识,明确医生的告知义务,其在开出可能影响驾驶的药品时,有责任对患者进行服药指导或者更换药物;哪些药品影响到驾驶,能影响到什么程度,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分类,以帮助驾驶员了解药性,自觉约束驾驶行为。从驾驶员的角度来说,应将这类知识纳入到交通宣传甚至驾驶员考试当中,以提高驾驶员对“药驾”的认识和防护能力,进而降低“药驾”危害。(罗志华)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罗志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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