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25日通报,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24日在该院设在梅州监狱的临时法庭内开庭。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中国新闻网》2015-3-26)
在一般人看来,这件事的看点一方面是服刑人员的减刑不再“任性”,已受到严格规范。另一方面则是参加旁听的代表委员的反映:“本以为大概是走个形式,没想到庭审是一场博弈,审查这么严格?没想到对每一个证据,罪犯都有机会申辩提异议?没想到法官、检察官、民警要把证据搞这么细致、扎实?”
这些固然属于看点。不过在笔者看来,还有更值得看的。首先是受贿上千万,被判无期徒刑的黄少雄,2011年8月开始在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12月,揭阳监狱就迫不及待提请对黄少雄减刑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因为还没有达到可以减刑的最短时限被否决;如今梅州监狱又前仆后继地为他提请减轻。监狱对于他的关注实在让人觉得意味深长。
最大的看点则是他的减轻理由:“该犯在狱中获得嘉奖35次,表扬6次,记功3次,改造积极分子3次,表现良好。”
一个前高官因为信念失守而落马,落差之大可想而知。到了监狱之后,能够那么神速就恢复失衡的心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洗心革面,真心接受改造,而且表现那么优异?实在称得上是奇观了!只是我们不知道,他因为什么被嘉奖35次之多?只知道,他“立功”的依据是在监狱小报上发表过文章。在监狱小报发表文章也属于立功,那么要获得嘉奖、表扬之类就更是易如反掌了。监狱方面是否有必要反思一下那些嘉奖、表扬、立功等等的标准制定得到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真能反应出服刑者的真实表现?是否真起到了期望发挥的促进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的效果?还有对黄少雄的嘉奖、立功、表扬等等是否有“量身定制”?其他服刑人员对他如此的“良好表现”认可吗?因为人们不时看到一些后来又做了更“惊天动地大事”的提前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能够成就后来的“大事业”,很多都是因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
监狱方面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而通过一番唇枪舌剑,检察员建议将减刑改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两者差异到底有多大?有实质区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