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整体亏损661亿元。“661亿元这个数字夸大了全国收费公路的亏损状况,因为银行贷款年限与公路收费期限不一致,导致每年的还本金额高于收费公路按收费年限来算的成本。”交通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3月19日《经济参考报》)
一边是“印钞机”、“提款机”之类的舆论质疑,一边却是主管部门连连喊亏的叫苦不迭,原本指望完成“收费还贷”之后“公路交‘公’”的民众诉求,似乎不得不面临越陷越深和渐行渐远的尴尬境地。如此事与愿违的“成绩单”,让人如何能心服口服?661亿元的公路巨亏,岂能只由集投资、建设、收费和管理者于一身的交通管理部门自说自话?
民众不解,在全国高速公路10.44万公里的总里程中,纳入收费的高达96%,且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2010年还是“收支平衡结果为盈余32亿元”的公路收费,何以会突然出现近三年-323亿元、-566亿元和-661亿元的“三连亏”?这巨大的亏空有何隐情、又该由谁负责?公路收费领域是否存在经营不善、挪作他用、夸大亏空的管理弊端,亦或是也藏有“老虎”和“苍蝇”?对此,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及时介入,颇显因应民意和澄清真相的不可或缺。
耐人寻味的是,收费公路的近年亏损,恰逢多数公路即将收费到期、兑现还路于民的关键节点。这就不能不让人们产生其为延期收费制造借口的质疑与猜想。而身陷亏空漩涡的交通运输部门,似乎并不打算追根究底、查漏补缺,而是把补洞的来源伸向了延期收费和制定新规。比如,拟修改现行条例,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重新核定等等。
其实,高速公路收费的“糊涂账”由来已久。根据2004年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而银行贷款、发债期限却是在15年以内。两个期限的不同步和不匹配,已为公路收费的“理不清”埋下伏笔。也即是说,每年还本的时候是按照平均融资年限15年来还的,相当于提前还了后10年的本金,还完银行贷款后的10年,刨除运营维护费用,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就是净利润。而一些地方实施的新路加老路的“统贷统还”策略,更让高速收费陷入了难见边际的“雾霾”之中。
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理财,是民众寄寓公路收费的公正诉求。而条条道路分开、笔笔贷款厘清、旧账新账不掺和,当为公路收费公开透明的应有之义。据此解读,只有既公开661亿元整体亏空的大帐,又条分缕析地厘清科目小账,方能自证清白,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