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锡文接受采访时强调,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应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稳步推进,在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下,让农民自己去做选择,“如果拔苗助长,反而效果不佳。”结合不久前媒体披露的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烂尾”现象,这一提醒极具现实警示意义。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和一般规律,当前土地流转的加速正是这一阶段的表现。然而另一方面不能不看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盲目追求流转规模,依靠行政力量强行“垒大户”,或者不顾实际情况,以招商引资名义“拉郎配”助推工商资本下乡“圈地”,种种“拔苗助长”现象仍然存在。
在河南淮阳县安岭镇,上千亩农地被流转后,承租的农业公司突然“跑路”,致使大片成熟的红高粱迟迟未能收割,农民手握一纸协议,为追讨土地流转金四处上访;在河南社旗县庙店村,农民甚至在未见合同的情况下,数百亩土地就被干部“包办”流转给一家花木公司,约定的土地流转金兑付了一次之后,再无下文……接连被媒体报道的类似“烂尾”现象,说明在一些地方,“拔苗助长”式的土地流转已经开始结出“苦果”。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此可见,土地流转中农户处于主体地位毋庸置疑。反观一些地方出现的“拔苗助长”现象,无不是政府定位跑偏乃至越俎代庖造成的。
事实上,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各路工商资本下乡,广大农村的土地流转,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处在快速提升期。根据国家农业部门披露的数据,当前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已达3.8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28.8%。而在传统农业大省河南,流转总面积也已达到3393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的34.8%。
面对势头强劲、扑面而来的土地流转“新常态”,在找准自身定位的前提下,政府应做的是因地制宜,顺势而为,搞好服务和监督。以资本下乡为例,政府一方面要建章立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准入门槛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时还要进行严格的项目审核、风险评估。
由于事关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乃至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各级各地政府在面对土地流转时务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局地“烂尾”现象堪称前车之鉴,也警示人们:急功近利的“拔苗助长”做法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