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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凸显人大社会治理作用

发布时间:2015-03-14 08:1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议程之一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今年两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议程。这种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法律本身,立法权是人大一项主要权力,立法法是对人大立法权的规范和明确,通过立法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人大制度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律修改内容的重要性,本次修改体现了人大制度改革的方向,即加强和完善人大立法权,进一步凸显人大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立法法修改亮点很多,除去技术性修改外,一些带有方向性的修改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首先,本次修改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的核心思想。以往立法过程中,部门立法一直饱受诟病。所谓部门立法主要是指,各政府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法律草案,交由人大审议通过。这种立法方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期对于提高立法效率、加快立法步伐作用突出,但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日益完善,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一来,立法者往往从方便部门管理的角度出发,一味限制公民权利,法治的“治权”思维被政府部门的“治民”思维所取代;二来,部门通过立法也自觉不自觉地扩大和强化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法制化。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部门立法是行政权力向立法权力的扩张,也是致使权力任性的立法根源。所以,法治政府限权、放权必须强化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从立法操作层面保证权力真正置于法律之下。

其次,下放地方立法权,将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是本次法律修改突出内容。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立法推动引领改革的精神,有利于我国基层治理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一直以来,我国只有较大市才有立法权,既不利于发挥地方以法促进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也为行政权力肆意扩张提供了机会。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特别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情况屡见不鲜。曾经就有地方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市民在自家阳台必须种植三角梅,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超出公权力范围,侵入公民的私域。

扩大地方立法权有利于推进地方政府决策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涉及地方管理重大事项由人大立法通过,畅通了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为政府与民众提供了博弈的平台,对行政权力是一种有效的制约。

几天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的鲜明观点赢得舆论一片称赞。联系到今天立法法修改草案的审议,似乎看到这样一种趋势,在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改革进程中,行政权力在退在缩,人大权力在进在增,而这一退一进、一缩一增之间,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鲜明体现,也是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体现,更是国家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突出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立法法的修改不仅意味着一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完善,而且昭示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秦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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