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近日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意见规定,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众所周知,暂住证制度是计划经济年代留下的一项具有特殊时代背景的制度,始建于1958年。应当说,在人口流动不是很频繁、人口流动受户口制度影响较大、各种供应需要凭票分配的年代,这项制度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至少,它可以较好地避免物资供应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特别是人口流动日趋频繁,物资供应转由市场调节,城乡、地区之间的互动日益增多,社会公共服务的“身份性差异”越来越大,暂住证制度带来的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了。很大程度上,暂住证制度已成为人与人之间差异的一种象征,成为不同的人在同一座城市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不同的体现。如果再不取消,将直接影响城市的稳定与和谐,影响城市的发展。
我们注意到,在暂住证制度下,不管能力大小、贡献大小,也不管生活的时间长短,只要是暂住证,就无法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住房等。结果,不仅使城市资源的社会公平性受到影响,使用效率不高,而且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也越来越差,暂住证人群享受的公共服务都是低水平、低标准的。以教育为例,目前多数城市都存在的民工子弟学校,在教育资源的均衡性方面,就明显比其他学校差。自然,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起点也就比城市常驻人口低了。
现在,暂住证制度终于要取消了,建立在城市不同人群之间的一项不公平体制也将要打破了。但是,如何尽快解决好暂住证制度取消以后的各项配套和衔接工作,也是户籍制度改革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的重要方面。因为,取消暂住证只是迈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隐藏在暂住证背后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事实也是如此,暂住证也好,居住证也罢,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每个生活在城市的人都能平等享受城市的各种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是否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只要能够充分体现“公平”二字,即便身份不一样,也可以认为是平等的、公平的、公正的。这也意味着,取消暂住证以后,更多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必须迅速建立起来,为不同人群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提供保证。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毫无疑问是暂住证制度取消以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这里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必须要对所有生活在城市的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尚不能完全公平地向每一个人提供相同的服务。因此,还需要存在一些差别。如何在保证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建立符合实际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是每座城市都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三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必须提高,必须依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城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增加城市公共服务通道,以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提高全体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
那么,如何设计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使其与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在城市的居住时间长短等能够有机结合起来,使生活在城市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与自己在城市的居住时间基本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而真正体现城市的公平,体现社会的公平。
当然,要实现暂住证取消以后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居住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居民城市生活的透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意见明确,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应当说,一旦这样的制度推行开来,对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是非常有好处的。因为,如果生活在一座城市,既没有暂住证、也没有居住证,甚至身份证丢了也难以办理,要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很难的,对人口的流动也会产生很大影响的。
总之,取消暂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如何让这步迈得更好,需要各项配制谎报同步推出,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再滞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