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月4日人民网)
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之前民诉法关于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的空白,拓展了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支撑。可以说,如此做法,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证据变得更加丰富多样,便于法官作出客观理智的判断。
长期以来,谈及打官司,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打证据”。事实也确实如此,当事人的诉求如何得到满足,其所陈述的情形是否真实,都要依赖于举证责任的落地。之前电子数据无法作为证据,让很多当事人面临着举证障碍,即便举出了电子数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今,网络的发展,电子技术的变化,对于常态下的证据类别产生了挤压。对于传统证据进行革新,植入更多的新型证据类别。那么,电子数据变为证据,就是时代发展下的产物,体现出了法律应有的担当和价值。
应该说,电子数据被列入证据,意味着举证责任面临着更大的负担。也就是说,作为举证人,不仅要举出电子载体证据,还要证明证据上的主体是谁,到底是不是对方,是不是自己。事实上,电子数据的“变脸”,补足了当前法律维权过程中的短板,实现了证据类别的全覆盖。鉴于此,法律就应该紧贴时代气息,察觉到自身的不足和弊端,并作出针对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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