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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检察官向哲浚驳斥广田弘毅

发布时间:2015-02-05 08:5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946年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检察局开始起草起诉书。经向哲浚据理力争,终将1928年1月1日,即张作霖被日军炸死的“皇姑屯事件”事发日正式确定为中国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将起诉起始日提前了9年。

抗日战争胜利后,远东盟军总部在组建国际军事法庭的过程中,向中国政府要求派遣一位精通英语、有英美法和国家法知识背景的法官。中国国民政府就决定选派向哲浚出任此职。但向哲浚考虑年龄等因素,推荐了其清华大学出身的师弟、同样有着英美法知识背景、精通英语的梅汝璈出任法官,自己则担任了检察官一职,并且在组建富有战斗力的中国检察组,广泛收集各个战犯的罪证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帮助改写起诉书

广田弘毅从1933年9月至1936年2月、1937年6月至1938年5月两度担任外相,1936年3月至1937年2月担任日本首相。在其担任外相和首相期间,先后发生了华北事变、卢沟桥事变、南京大屠杀,对中国人民、对人类的和平和安全犯下了滔天罪行。

1946年1月15日,广田弘毅以战争罪被逮捕。但广田的态度十分顽固,对法庭的指控始终是消极抵抗,试图逃避其作为主要战犯的责任。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法国法官古诺尔负责起草对广田弘毅的起诉书。由于广田以得了重感冒做掩护拖延时间,调查取证极为困难,花了很长时间古诺尔才完成起诉书,其结果只能把广田弘毅放在被起诉战犯的最后一个。

麦克阿瑟对广田弘毅的起诉书很不满意,认为仅凭这份起诉书,极有可能对他“无罪释放”。麦克阿瑟要求重写对广田弘毅的起诉书。检察长基南只得把古诺尔请来商量,古诺尔承认他起草的对广田的起诉书苍白无力。基南便把向哲浚请来商议。

向哲浚认为重光葵、荒木贞夫、永野修身、贺屋兴宣是广田弘毅一案的知情人,因为广田出任斋藤内阁外务相时,重光葵是外务省次官,荒木贞夫是陆相;广田出任冈田内阁外相时,重光葵仍任外务省次官;广田出任首相时,永野修身是海相;广田出任近卫内阁外相时,贺屋兴宣是大藏相。于是,向哲浚建议把重光葵、荒木贞夫、永野修身、贺屋兴宣传来,从他们的口中得知广田炮制“广田三原则”时的大量细节,获得罪证,继而对广田的起诉书做出修改。这个建议得到基南、古诺尔的认可。经过修改的起诉书在审判广田弘毅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让“受害者”承认事实

在法庭上,广田弘毅曾辩称自己没有掌握过军权,也是个受军部牵连的“受害者”。向哲浚便质问广田弘毅,究竟是中国威胁日本,还是日本威胁中国?向哲浚还出示证据给广田弘毅说:在1934年秋天,日本以保卫“满洲国”的安全为借口,擅自出兵中国华北地区,事实证明是日本不仅威胁中国,而且出兵侵略华北,从而使中国面临生死存亡的严重关头。日方为了进一步侵略中国,在短时间内强迫中国签订《何梅协定》,被迫允许日本在华北驻兵,中国政府被迫取消在河北省、察哈尔省、北平市、天津市的党政机关,撤退驻守河北省的军队,撤换日方指定的河北省、察哈尔省的中国军政长官,禁止一切抗日活动。向哲浚又根据重光葵的证词,指出广田提出“三原则”后,日本军部马上增兵华北,又策动香河汉奸暴动、炮制了以殷汝耕为首的“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的事实。在向哲浚的有力质问下,广田弘毅终于承认重光葵所说“都是事实”。

制止“血口喷人”

广田弘毅为救自己的性命,竟然矛头直指荒木贞夫说:“三原则的产生,荒木贞夫是罪魁祸首!”

这句话让荒木贞夫大吃一惊,他站起来嚷道:“这是国际法庭,不许血口喷人!”

向哲浚挥手让荒木贞夫坐下,广田弘毅供出1935年8月荒木贞夫请他和梅津美治郎吃饭时所说的话:“东三省和热河已建立‘满洲国’,为日本全面控制中国奠定了基础,全面进攻中国的时机已经到来,遗憾的是政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决议案,广田君是外相,有责任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决议草案来。梅津君支持你的意见。”

荒木贞夫在慌乱中承认有这回事,但没有提出具体内容。向哲浚当即指出:虽然如此,广田弘毅炮制侵略中国的“广田三原则”的罪证确凿,不容抵赖。

出示重要证据

向哲浚控诉广田弘毅是发动“七七事变”进行全面侵华战争的主谋者之一,并出示了从日本外务省档案中发现的作为日本外相的广田弘毅的下述发言:

“日本对华外交方针与过去无异,但不拟强行对华亲善。在如今抗日、排日的漩涡中,纵想实现日中亲善,也难望取得成效。日本对此,虽深为不满,但看来除毅然推行正确政策外,别无他途。”

向哲浚揭露广田弘毅为占领全中国,委托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提出同中国谈判的“和平条件”,压制中国放弃抵抗,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广田还以外相身份发表诱降谈话称:“友邦中国,今日实遭逢最不幸之境遇,若中国能了解日本力求东亚和平之重要观点,则中国自能免除今日之惨痛。日本政府深愿在迎接1938年之时,能与友邦中国开始新的和平,解决一切问题,则中日大局,即可展开一新局面。”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广田弘毅方寸大乱。

1948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第三类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及违反人道罪认定广田弘毅罪名成立,判处其绞刑。

来源:人民政协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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