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
其实,对于“安乐死”合法与否的争论,早已持续了数年。早在1986年,陕西汉中就曾经发生了首例“安乐死”案件。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之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对于“安乐死”,有关部门曾经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大约有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从中可以看出,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在很多人看来对痛苦病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比较人道的做法。但是,即便“安乐死”赢得了情感的支持,也决不能动摇法律上禁止的决心。
就全球范围而言,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也不过几个国家,且也常常陷入是否构成“杀人”的争议。一旦我国允许安乐死,将会引发更大的现实风险,毕竟承受病痛折磨的人不在少数,他们的生死不应由别人决定,甚至也不由当事病人自己决定。因为他代表的是生命的符号,而法律保障的是生命的权利。法理不能被情理左右,对待安乐死没有任何可以通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