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总工会近日关于“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北京市总工会表示,正在对“少量”的具体标准进行研究,将根据全市整体情况,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后最终确定。(2015年1月11日《北京晨报》)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也提出,要杜绝节日腐败,同时又要保障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待遇。据此,全国总工会下发补充通知,落实“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规定。全国总工会表示,“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而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总工会正是根据要求具体研究本市职工福利的具体标准。据说上海市也已经出台了相关标准。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提出,是对此前一些地方执行八项规定的偏差进行的矫正。记得今年中秋节后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反腐不应该反职工福利》文章称,一些执行者借反腐之名拿掉老百姓应有的福利。一些单位中秋节的二斤简装月饼没了,甚至妇女节女职工的体检也没了。这是歪曲了中央反腐本意。反腐并非反职工福利,反的是超标的“三公”消费,反的是个别垄断性企业存在的高收入、高消费、高福利的灰色腐败,反的是个别单位假借“职工福利”之名侵吞国家资产、串通起来寻租、分肥的腐败行为。而作为正常的福利,不要说企业职工,就是公务员也是应该享有的。《公务员法》就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那么,许多单位为什么却在反腐败时,把职工福利也反掉了?有人说,这是腐败分子故意挑动职工对反腐败的不满,故意歪曲党的政策,我觉得这有点夸张。就大多数单位来说,可能还是因为划不清政策界限,又怕担责任。
虽然提出“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但问题并不可能马上得到解决。因为这里还缺乏一个明确的政策界线,到底什么是职工的正常福利,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明确。现在,全国总工会要求省级工会出台关于本地职工福利的具体标准,就能给下面一个尺子,从而保证合理合法的福利得到落实,又避免滥发福利的违纪行为发生,确实很有必要。各省工会都应该像北京、上海一样,出台可操作性的标准。
同时,除了法律规定的工会福利之外,还有一些福利也是可以存在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除此之外,职工福利还有哪些资金和项目可以安排,也应该由相关部门出台一个操作性细则,既要用列举法说明哪些福利应该发放,也要用列举法说明哪些项目不可以发放,不能列举的也要有相关的兜底条款,然后再实行公开监督,才可能做到既保障合法的福利待遇,又与节日腐败划清界限,过一个清廉而欢乐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