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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限定权力行为可为权利兜底

发布时间:2014-12-30 08: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12月28日《解放日报》)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具有“立法之立法”的基础性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在规定上过于笼统,作出的实质性限制不多,使得权力滥用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还依旧较为泛滥,损害了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公共政策搞“半夜决定”,比如之前天津,广州多地的机动车双限政策,都是采取临时出台的方法,“突然实施法”让外界感到无所适从,并一度引发恐慌,“何以没有缓冲期”、“如此重大的政策出台,要不要讲一点程序”的追问,使得政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饱受公众质疑。以至于天津环保部门发布的双限政策太过急促,不但公众没有做好准备,连相关部门也猝不及防,交管部门于是宣布暂不执行,活生生上演了一出“乌龙限号”的闹剧。

不过这样的行为,在江苏却几乎不会发生。因为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对限牌有明确规定:限牌与否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即便审议通过限牌,也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很显然,有了这些实质性的程序把关,“深夜突袭”式的政策出台自然就难以发生,“限与不限”也不会沦为商家炒作的工具,公众也不必从政府官员的话语之中,去窥探政策的动向。也正是有了这样的法律兜底,对公权力形成了根本上的遏制,权利才不会被随意践踏并得到保护。

这样的地方自觉行为值得效仿,也应当由“地选动作”上升到“规定动作”。因为现实中,“半夜决定”和“临时起意”的公共决策很多,权力行为因为失去了程序把关,而变得极为的随意。虽然很多政策的出发点并没有问题,但由于缺乏程序公平也就少了结果正义。很显然,立法法扮演了这样的功能,当其得到修改之后,若是设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最终得到了明确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呈现,那么无疑可以发挥兜底作用。同时也可因法制的不断完善而为法治打下坚实的基础。社会治理要实行法治化,就必须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避免其过度滥用而损及公众利益。因而可以说,这样的立法善意和初衷,具有极为重要的进步意义,对于推动依治行政和依法治理,也具有标志性价值。

可以预期的是,有了这样的实质规定之后,今后地方政府要实行限购、限牌、限行等关乎每个人利益的公共政策,或者进行城市改造和建设等项目的规划,就会少了一些临时起意和“规划之父不如规划之神”等现象,民意调查、人大审议和公开听证等程序正义,才会真正得到落实,权利也才会在尊重中获得保护。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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