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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撤销监护权制度呵护孩子成长

发布时间:2014-12-29 10:5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月24日《京华时报》)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关于监护权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被人称为“僵尸条文”。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以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和措施,实现了对这一“僵尸条文”的激活,充分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责任和司法担当。

近年来,关于父母侵害亲生子女的案例频频出现。去年4月,惠州博罗“5岁儿童被虐照片”在网络疯传,受伤女童自主呼吸已停,仅靠呼吸机维持,其父母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去年6月,南京发生两名女童饿死案,其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1月,浙江海盐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的案子,解救出了4名女婴,竟然有一名女婴就是其中一对人贩子的亲生女儿,其他3名女婴也是被自己的父母卖掉的……

上述案例中受害儿童所遭受的侵害均来自其监护人,尽管这些监护人已经或即将接受刑罚惩处,但是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已离世的孩子自不必说,另外那些被解救出来的孩子怎么办?再交给这些狠心甚至禽兽不如的父母来抚养不切实际,这些监护人尽管被处以刑罚,但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在法律上他们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健康成长仍然不可预测、缺乏保障。保障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既是父母的监护责任,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责任,当有些监护人也不足以担负起监护责任时,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

撤销甚至剥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可谓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不走的一步了。今年7月4日福建仙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撤销被告林某对其儿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成为国内公开资料中关于监护权撤销诉讼的第一案。从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侵害现状来看,此类诉讼如此稀少,并非实践中没有撤销监护权诉讼的必要,而是该由谁来提起此类诉讼、哪种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权等规定不明。

此次四部门的意见明确了七种可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四类人员和单位可申请撤销监护权以及临时安置办法等,为“监护权可撤销”这一法律条文注入了更多的鲜活因子,为激活法律条文、便于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提供了从程序到实体的具体操作办法。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许辉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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