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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大巴上遭猥亵 围观者难逃其咎

发布时间:2014-12-16 10:1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孩大巴车上遭猥亵 冷漠围观者难逃其咎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昨日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没想到现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竟有如此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发生,真可谓匪夷所思。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在暴力事件发生时,不仅全车乘客无动于衷,没有一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甚至司机不但不及时施救,反而在女孩向司机求救时置之不理。尤其让人费解的是,司机竟然与施暴男子一同阻挠女孩报警和联系家人,放任施暴者将女孩拖下车殴打,想想也是细思极恐。

大庭广众之下的暴力事件,旁观者不可能不知道其违法性及危害性。在通信和监控如此发达的时代,施暴者的行为完全可以被固定成无法否认的证据,人们根本无需担心施害者逃脱处罚。众人对暴力行为的冷漠实在难以找到冷人信服的推责理由,即使担心因势单力薄遭到报复,也可以及时报警,避免事态扩大。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不知如此冷漠的旁观者,当自己或亲友遭遇如此事件后,该如何呼吁围观者予以救助。因此,必须对旁观乘客的冷漠麻木予以道德谴责,让其接受良知和道义的审判。

作为大巴车司机,为其冷漠行为所承担的就是法律责任,而非简单的道义责任。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大巴车运营单位作为承运人,有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绝对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乘客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巴车司机作为承运人的雇员,理当负担保护乘客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是法定的、绝对的、不可豁免的。大巴车司机不能以任何理由置处于危险境地的乘客于不顾。

此事中,冷漠的大巴车司机不及时报警和制止施暴男子,是造成事态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以致女孩最终被拖下车辆遭受殴打,显然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假如该女孩受到相应损失,大巴车的所有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有重大过错的司机追偿。也即,冷漠的司机必将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

司机与施暴者一起阻挠女孩报警和联系家人的行为更加匪夷所思,让人产生司机与施暴者有一定勾结的合理怀疑。对此,警方势必调查清楚,给受害者及公众一个交待。需要明白的是,司机阻挠报警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冷漠行为,其阻挠报警,为施暴男子创造有利条件,已经上升到助纣为虐、帮助施暴男子的性质。如果施暴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或造成更严重后果,大巴车司机将难以逃脱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嫌疑,应该受到立案调查,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绝非简单的暂停工作了事。

虽然警方已经对施暴者作出了惩处措施,但此事也提醒人们,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多一些制止、报警的果断和智慧。只有每一位公民都敢于担当、见义勇为,社会才会多些正能量,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更安全、美好。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史洪举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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